因此,必須從頂層設計上重新審視、縝密規劃我國保密法規體系建設,真正構建以根本大法《憲法》為龍頭,以專門法《保密法》及其《實施辦法》和《國家安全法》為主干,以各行業與領域《保密規定》和《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規定》等規章為細節,以《刑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公務員法》、《黨紀處分條例》和新出臺《反經濟間諜法》等為制裁依據的完整高效的經濟保密安全法規體系,出臺或修訂有關外商管理法律法規,實行外商代理人(機構)注冊、審查、監管制度,通過立法嚴格約束日益猖獗的境外利益集團情報竊密活動,并加大制裁力度。而當前正在進行的修訂《保密法》及《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工作,不僅要順應信息公開時代潮流,努力消除定密標準籠統寬泛、涵義模糊、難以操作的積弊,縮小保密范圍,精確保密要點,提高定密層級,實行定密責任人制度,防止濫用定密權,更要順應世界各大國加強情報竊密與反間諜工作和保密法規政策趨向嚴厲的現實需要,明晰規定國有企事業單位及其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國資委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經濟保密工作的應盡義務、職能權限和法律責任,并予以相應的機構、資金、技術、人才配置等資源保障,確實做到縮小范圍和加大力度并重,該放則放,該保全保,越是開放,越要保密,對關系國家經濟安全的商業秘密和情報信息提供全方位、高強度的保護,真正把“保安全、保發展”落到實處。
二、國企自身“內鬼”頻出,亟需嚴格對大型國企高層的保密監管
外患易除,內鬼難防。極少數人貪瀆無恥,人格淪喪,價值觀扭曲,民族自尊心和國家責任感蕩然無存。而位高權重的國企高管一旦淪為“內鬼”,將會給國家帶來極大的危害。這些年,企業放權搞活、政府機構改革、國退民進、國企改制……固然都是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題中應有之意,但是決不能因此放任國企高層借機腐敗賣國,里應外合,“量中華之物力,結外國之歡心”,肥一己之私囊!力拓案中洋買辦胡士泰和國內一些大型鋼企高層內外勾結坑害國家經濟安全和利益,與前不久曝出的商務部條法司司長郭京毅案、稀有金屬出口風波等具體手法雖有不同,但性質如出一轍,表明這些不只是個案,而是冰山一角,如不及時查辦,勢必禍國殃民,家底掏空,積重難返。此為盛世危言但絕非危言聳聽!從近幾年已經披露的相關案情看,誰敢設想,各行各業還潛伏著多少類似的案件?誰能統計,已經和還將付出多少個7000億的慘重損失?更加危險的是,這些漢奸“內鬼”在高進低出貴買賤賣、為外商對中國行業龍頭實行斬首式并購大開方便之門撈取不義之財的同時,往往披著經濟或產業精英的外衣,打著經濟全球化利益共享雙方共贏的旗號,欺世惑眾,名利兼收,漸漸形成了抱窩成串的蛀蟲生態群落,形成了賴以生存的價值判斷和利益鏈條,具有毀滅性的巨大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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