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規定短信廣告需機主同意 亂發罰款3萬
昨天下午,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召開。又有一批新的法規條例草案提交會議討論。其中,《江蘇省廣告條例(草案)》(以下簡稱《廣告條例》)和《江蘇省慈善事業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慈善條例》)兩部新規引人注目。
《廣告條例》:短信發廣告需獲得機主同意
經常會有人抱怨自己的手機時不時地就會收到莫名其妙的廣告短信,其中還不乏虛假廣告甚至是詐騙類的短信。有鑒于此,《廣告條例》草案在其第二十二條中規定:未經互聯網電子郵件接收者和移動通信用戶明確同意,不得向其發送包含商業廣告內容的互聯網電子郵件和短信息;在草案修改稿的第二十六條進一步明確,經營性互聯網信息和移動短信息服務提供者為他人發布商業廣告的,應向其所在地廣告監督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廣告經營登記。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通信管理部門視其情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停止發布,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改正,并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慈善條例》:借慈善斂財處3-5倍罰款
對于慈善事業的立法,目前國家層面尚沒有出臺完整的法規,從這一點來看,我省對慈善事業的立法走在了全國的前列。在這份《慈善條例》草案中,明確提出慈善組織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置會計賬簿,設立獨立賬戶,實行專戶管理,獨立核算,并接受審計監督。《條例》把每年12月的第二周設為江蘇慈善周。
對于違反條例相關規定,挪用、侵占或者貪污慈善組織財產尚未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退還,并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對假借慈善名義面向社會募集財產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部門予以制止,沒收非法募集的財產,并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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