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說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制訂的示范文本,其合同條款為提示性條款,供商業特許經營合同雙方約定采用。
二、商業特許經營涉及的專業性較強、法律規范較多,為更好地維護合同雙方的權益,雙方簽訂本合同時應當慎重,力求具體、全面、嚴密。
為體現合同雙方自愿的原則,本合同文本相關條款中有空白行,供雙方自行約定或補充約定。合同簽訂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視為雙方同意內容。本合同文本涉及到的選擇、填寫內容,雙方不作約定時,應作刪除。
三、本合同文本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
除非被特許人同意,特許經營合同約定的特許經營期限應當不少于3年。
四、特許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系依法設立的企業;
2.擁有許可他人使用的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權利;
3.擁有成熟的經營模式,并具備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等服務的能力;
4.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并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
五、被特許人作為獨立的法律主體進行活動,獨立核算、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若簽訂本合同的被特許人為個人,該個人基于特許經營權的授予而設立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公司或其他組織作為運營主體經營加盟店,則在上述運營主體設立之日,該個人應通過書面形式將本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轉讓給上述運營主體。
六、本合同文本所稱“注冊商標”是指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
七、本合同文本所稱“專利”是指經國家知識產權局登記的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
八、本合同文本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九、在正式簽訂本合同時,雙方確認特許人已依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及《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提前至少30 日,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提供了符合上述法規、規章要求的信息和本合同文本。雙方可在提供上述資料前先簽訂《保密協議》。
十、被特許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特許經營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使用。
十一、雙方可就甲方對其指定供應商供應產品的質量是否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中進行約定。
十二、本合同文本是《上海市商業特許經營合同示范文本(2005版)》的修改版本,自2013年6月17日起使用。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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