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焦點版刊登《裝修越是高檔,枉交稅費越多》一文后,廣州市財政局昨天就此回應,表示廣州市契稅由財政部門直接征收,財政部門未委托房地產開發商、其他單位和個人代征或代收契稅;契稅征收法規沒有代扣代繳相關規定,實際上也不存在扣繳義務人,因此沒有代扣代收手續費的返還。
據了解,根據2007年6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承受裝修房屋契稅計稅價格問題的批復》規定,房屋買賣的契稅計稅價格為房屋買賣合同的總價款,買賣裝修的房屋,裝修費用應包括在內。房屋契稅的納稅人為房屋的承受人,計稅價格為購房合同中確定的總價款,如購買已裝修一手房、二手房的計稅價格應含裝修費用,故二手房計稅價格不存在按15%比例扣除裝修費用問題。
至于二手房買賣中的個人所得稅的繳納,根據廣州市地稅局的規定,在計算轉讓住房收入個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憑原購房合同、發票等有效憑證,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可從轉讓收入中減除房屋的房價款及其它有關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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