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出臺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意見
新建廉租房應小于50平方米,經濟適用房應在60平方米左右。昨天,《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出臺,這份文件就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者只擁有有限產權、國家機關一律不得集資建房、“十一五”末廉租房將覆蓋低收入家庭等內容作出了明確表述。
集資建房只限兩類企業
國務院表示,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只能由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城市規劃前提下,經城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利用自用土地組織實施。
意見明確指出,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供應計劃,其建設標準、供應對象、產權關系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執行。在優先滿足本單位住房困難職工購買基礎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統一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價收購后用作廉租住房。
各級國家機關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任何單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購買土地搞集資合作建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出售。
新建廉租房應小于50m2
《意見》明確指出,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實行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等方式相結合,主要通過發放租賃補貼,增強低收入家庭在市場上承租住房的能力。
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建,并在用地規劃和土地出讓條件中明確規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購;也可以考慮相對集中建設。
廉租房將覆蓋低收入家庭
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主要途徑。按照國務院的部署,2007年底前,所有設區的城市要對符合規定住房困難條件、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應保盡保;2008年底前,所有縣城要基本做到應保盡保。
“十一五”期末,全國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圍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擴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其中東部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地區將這一目標提前到2008年。
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各項標準要實行動態管理,由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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